青海发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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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
近日,针对各地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动,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,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。
青海是拥有丰富盐湖资源的内陆省份,共有27个大中型盐湖,60多个矿床、矿点。其中超过100亿吨的特大盐湖有2个,10亿吨至100亿吨的大型盐湖有6个,储量在几千万吨的小型盐湖很多。青海现有4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,食用盐产能为85万吨/年,日产量为590吨。目前,企业已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,实现产品源头可追溯、质量安全有保障。
作为青海第一批食盐加工企业,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近70年的发展,已成为集产、运、销于一体的青海盐业主体企业,拥有“茶卡”“柯柯”两个天然湖盐采矿权,可开采湖盐储量约14亿吨,“茶卡”牌食用盐产能为30万吨/年,食用盐储量可供全国人民食用70年。青海已建立由政府储备、企业储备、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三级食盐储备体系,分为3个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库,储备覆盖面为青海省的六州两市。截至目前,食盐储备量达6700多吨。
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食盐市场相关经营者作出提醒告诫,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:不按规定明码标价,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;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;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;囤积居奇,扰乱市场秩序;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;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,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;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;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据悉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青海市场监管部门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,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囤积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的,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还提醒广大消费者,全省食盐市场供应充足,请按需理性购买,不信谣、不传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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